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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189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39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贫困地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村教师补充

  一是加大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起,6所部属师范大学在全国招收培养免费师范生,师范生毕业后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截至2016年,累计招生9.4万人,毕业进入教师队伍6.2万人。在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示范引领下,全国28个省份先后采取公费培养、到岗返还等多种方式实施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每年培养4.1万名免费师范毕业生直接到农村任教。二是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采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方式,每年为农村学校培养约1000名高素质中小学教师。三是实施“特岗计划”。10多年来,已招聘约59万余名特岗教师,到中西部22个省份1000多个县的3万多所农村学校任教。有26.6万人在服务期满后选择留在当地继续任教,留任率达到88%。在中央“特岗计划”的示范引导下,一些地方实施了地方“特岗计划”,创新并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促进了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

  下一步,将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鼓励实行师范生提前批次录取,或采用“大类招生、二次选拔”方式,或采用到岗退费、免费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选拔有志于从教的优秀学生进入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继续深入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各省份加大力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探索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

  二、关于职称评聘向农村教师倾斜

  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吸引和稳定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据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出台了乡村教师倾斜措施,一些省份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很多省份在职称评审中专门对农村教师增设加分项目或调整评分标准;各省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均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28个省份明确将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作为高级教师评审的必备条件,4个省份规定申报高级教师原则上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2017年6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进一步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

  三、关于完善绩效工资制度

  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率先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工资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逐步增长。二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相对大一些,有利于确保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取得合理报酬,稳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保障正常生活水平,也有利于避免同一地区不同学校教师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三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着重体现工作实绩和贡献,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向农村学校倾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学校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

  关于改变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模式的建议,涉及工资制度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教育部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同时,教育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和学校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创新,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效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

  四、关于教职工编制向农村学校倾斜

  2014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针对农村边远地区的实际需求,明确提出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同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问题。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等部门,积极推动各地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指导各地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同时加强对各地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的配备。

  五、关于严把教师入口关

  2011年,教育部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已经有28个省份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一是提高了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二是提升了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安全性;三是突出了对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四是引导教师教育院校推进培养模式改革;五是为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公开招聘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聘程序和办法。通过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了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扩大了选人用人视野,提高新进人员素质。目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国事业单位实现了全覆盖,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机制已经形成。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对中小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管理,抓紧制定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政策文件,在坚持公开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完善体现中小学特点和岗位要求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适应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六、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2014年,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与村小学、教学点之间交流轮岗。《意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交流的重点,坚持政策引导为主,行政手段为辅,通过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考核、培养培训、薪酬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优惠倾斜政策,推动校长教师参加交流轮岗,并提出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化“县管校聘”改革,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七、关于加强师德建设

  一是推进师德建设法治化常态化。2008年,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修订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2017年,中组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带动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强烈的爱心和责任心对待学生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是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2014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划出中小学教师行为的“十条红线”,并明确违规处理办法。同年,教育部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列出“六条禁令”。2015年,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列出“六条禁令”,并明确相应处罚措施。对违反师德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姑息,零容忍。

  三是高度重视优秀教师的选树和宣传。近年来,教育部联合中宣部宣传了黄大年、李保国、张丽莉等全国优秀教师重大典型。联合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连续8年组织开展“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表彰活动。联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开展全国师德标兵、师德楷模表彰宣传活动。会同中央电视台等开展“寻找最美教师”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每年充分利用教师节庆祝契机,掀起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弘扬高尚师德活动高潮,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各校全面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力度治理教师收受礼品礼金、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行为,努力推动师德水平迈上新台阶。

  八、关于对农村年轻教师的关心关怀

  一是推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2013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提出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要求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均再次强调要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2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84个县已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覆盖率达97%,人均月补助标准为284元,惠及8.1万所乡村学校的130万名教师。

  二是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教师法》规定,各地要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不少地方已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1994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障;《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规定,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分级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黑龙江省注重农村教师的医疗保险,建立农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费用由政府承担。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教师的定期体检制度尚不健全。你们关于“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的建议,是造福广大教师,有利于教育长远发展的民心工程。下一步,教育部将推广和宣传各地好的做法,积极督促各地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使教师体检制度化,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障水平。

  三是为乡村教师建设周转房。“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2010-2015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60.42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约28.4万套,建设规模1000.7万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继续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到省,省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到项目。2016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4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约4.7万套,建设规模165.1万平方米。2017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2.8亿元,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省级发改部门正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下一步,教育部将推动地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完善有关政策,提高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待遇。

  感谢你们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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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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