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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007号(教育类0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201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薄弱学校骨干教师流失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问题

  为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0年,国家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以下简称薄改计划),重点支持中西部23个省份(含兵团)贫困地区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农村学校仪器设备、图书、多媒体(信息技术)远程教学设备设施。党的十八大以来,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和精准扶贫,2013年12月,中央财政统筹薄改计划、初中工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资金,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支持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达标。2014-2016年,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978亿元,带动地方投入2300多亿元,显著改善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薄改计划资金355.5亿元。

  二、 关于提高经济薄弱地区教师待遇问题

  为保障和提高农村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中小学教师待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强调,中央要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同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决定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补。文件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去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进一步要求各地,落实好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三、 关于拓宽教师发展上升空间问题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明确指出,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同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2017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再次明确:要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查其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

  四、 关于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问题

  2012年9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提出,对在艰苦边远乡村学校和教学点长期任教、贡献突出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评选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教师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明确规定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计划》还提出,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2016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6〕4号),对长期扎根乡村学校的教师给予褒扬鼓励。两部在颁发30年荣誉证书的同时,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提高农村薄弱学校教师的能力和素质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环节。您提出的这些建议,与当前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政策精神是一致的。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提高农村薄弱学校教师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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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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