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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004号(教育类3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214号

  您提出的“关于让非盈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教师平等法律地位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学校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民办学校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文件要求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对于您提出的希望政府给予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应补贴支持的建议,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并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还将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认真履行政府对民办教育扶持和监管的责任,使民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得到切实保障。

  感谢您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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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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