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2956号(教育类288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21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问题

  国家高度关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对于公办幼儿园,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为切实规范幼儿园教师的合理配备,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再次明确指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合理配备师资提供了依据。

  据了解,2016年广西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办法》,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做出规定,明确了专任教师按照班师比确定人员编制标准。对于保育员、炊事员和安全协管员等后勤服务人员的配备问题,文件提出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解决。文件还要求幼儿园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5年重新核定一次。同时还规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和变相占用幼儿园人员编制。

  为推动各地落实好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和编制政策,教育部加大了对各地工作的督促力度。今年7月,教育部梳理了包括广西在内的全国15个省份出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经验做法,并向全国通报,以促进各地工作交流。

  你们关于定期开展幼儿教师编制核定和教师配备工作检查,出台幼儿教师编制系列配套政策等建议,已在上述工作中逐步落实。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核定工作。同时,督促各地落实好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 关于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向广西等西部地区倾斜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实施了“国培计划”,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开展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中央财政投入主要对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给予补助。现阶段,中央财政支持的内容主要包括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送教下乡培训、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和乡村校园长培训等。2017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计划资金19.9亿元,主要用于包括广西在内的中西部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训。

  你们关于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投入的建议,在上述工作中已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和督促,鼓励地方加大对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经费保障力度。

  三、 关于实施幼儿园教师特岗计划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中央特岗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部分省份根据中央精神还实施了地方特岗计划,将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师纳入招聘范围。据调查,贵州、海南、江西、甘肃等省结合本省实际需求,通过地方特岗计划为农村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补充了大批师资。

  你们关于实施幼儿园教师特岗计划的建议,在多个省份已经有了实践探索,对此我们表示支持。至于把这一计划提升到中央层面组织实施,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因此,除党中央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扩大现有项目的资助范围。目前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特岗计划仍限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尚不具备条件。

  感谢你们对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5日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