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286号(教育类3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21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学前教育教师编制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完善教职工聘任制度问题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提出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并就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制度、人员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合同内容、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和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等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原人事部会同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提出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学校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文件还要求建立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要认真执行国家工资制度,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量和工作绩效挂钩;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重能力、重实效、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你们关于尽快出台“教职工聘任制度实施细则”和“探索建立以工作实绩而非身份为依据的教职工退出机制”的建议很有价值,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努力探索,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

  二、 关于完善非在编教职工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提高非在编教师待遇。如:山东青岛规定农村非在编教师工资、保险等70%以上列入财政预算。四川成都出台《关于保障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将非在编教职工待遇保障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推进同工同酬。

  按照现行规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适用于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由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统筹确定,财政不负担相关经费。由于我国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工资、财政经费补助等相关政策都是编制管理的配套政策。解决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实现同工同酬,涉及与编制挂钩的干部人事、收入分配、财政补助、养老保险等多方面政策。对于你们的建议,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并推动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时参考。

  三、 关于疏通聘期内非在编教职工职业发展渠道问题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审方面与在编教师享有平等待遇。去年底,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提出,要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畅通职称申报渠道,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包括民办园教师、非在编教师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权利。符合条件的民办园教师、非在编教师可依照上述规定,申报参加当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使非在编教师职业发展得到保障。

  四、 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在从2010年起先后实施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又启动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明确提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补充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实际,逐步制定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

  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在分配资金上,坚持向中西部倾斜,2016年,中西部地区获得中央补助资金达132.2亿元,占该专向资金的89%。在中央推动下,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如2012年,江苏省出台了学前教育部保障机制,一是制定了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了稳定的增长机制,要求各地市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给予民办幼儿园运行经费补助;二是明确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

  近年来,随着民办幼儿园迅速发展,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教师法》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指出,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还可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高教师待遇。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推动包括民办幼儿园在内的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教育部将督促各省份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你们提出的在学前教育进行编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取消编制、按生均拨款的办法创新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的建议,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努力通过多种途径推动我国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5日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