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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183号(教育类101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266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全纳教育的专业能力及建设支持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从事特殊教育应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还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2015年,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明确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和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同时,对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等管理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二、关于建设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要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要求各地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制度,促进融合教育。在这一政策的支持下,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如上海市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摸索,建立起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补充,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基本满足了残疾学生的入学需求;北京市于2013年启动实施《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特融合教育”活动,创造条件满足残疾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120年)》,进一步完善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三、关于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指导、支持服务,在推进融合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以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了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一是推动在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二期计划》)中增加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有关要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期计划》进一步要求,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二是将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纳入中央财政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资源中心配备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三是鼓励支持各地建立了一批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承担区域内特殊教育相关工作。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长宁区独立设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江苏省南京市依托市聋人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等。

  资源教室是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教师和家长,提供特殊教育专业服务的场所。为更好地推进全纳教育,完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学生教育教学质量,2016年,教育部印发了《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一是规定资源教室具有开展特殊教育咨询、测查、评估、建档,以及对残疾学生进行学科知识辅导、生活指导和基本的社会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等六项主要功能。二是要求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立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三是规定资源教师要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开展特殊教育咨询、测查、评估、建档等活动,进行学科知识辅导、生活辅导和社会适应性训练,以及基本的康复训练等。

  四、关于残疾儿童入学评估鉴定。《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要求,指导区县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

  五、关于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使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规定:“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改革教学教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注重培养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精神,注重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注重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六、关于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国家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一是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2012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启动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二期”专项,中央财政投入12.5亿元,重点支持25所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2015年,全国共有78所本专科高校招收特殊教育专业学生7100余人。招生院校和招生人数分别比2011年增长了78%和102%。二是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14年,教育部启动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分类推进卓越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其中,卓越特殊教育教师培养重点探索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联合培养机制、特殊教育知识技能与学科教育教学融合培养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促进学科交叉,培养一批富有爱心、素质优良、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卓越特殊教育教师。目前,华东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5所师范院校正在实施卓越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改革项目。三是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从2012年开始,在“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中专门设置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四年来,对5350余名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进行了集中培训。同时,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有关培训中,着力增强教师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为中小学培训了一批特殊教育“种子”教师。四是推动特殊教育硕士人才培养工作。为加大特殊教育硕士人才培养,教育部采取了以下措施:鼓励培养院校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将特殊教育学分列入教育硕士必修学分,以适应特殊需要儿童融合教育的大趋势;教育硕士(特殊教育)可采取“学科+特教”的培养方式,学生先学习学科知识,再学习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以及专业实习。毕业后可到普通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就业,满足融合教育发展及 “复合型”卓越特殊教育教师培养的需求;在一些师范院校建立教育硕士(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开设特殊教育学科教师进修班,举办特殊教育导论等专门课程培训班;鼓励有关高校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硕士(特殊教育)项目,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的学历层次。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推动各省(区、市)择优选择师范类院校和其他高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鼓励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继续在“国培计划”中实施特殊教育教师专项培训,为特殊教育学校培训“种子”教师。进一步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硕士人才培养力度。

  七、关于引入国外高校资源。目前,经教育部和地方行政部门批准和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项目和机构共2543个。其中,中外合作大学9所(含香港地区),涉及34个国家和地区900多所外方高校,700多所中方高校。作为中国国际合作与交流重要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对推进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引进国外高校专业资源,促进国内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下一步,教育部将支持和鼓励国内有条件的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就全纳教育相关学科开展合作办学,引进国外高水平专业资质,推动国内高校在全纳教育领域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构建全纳教育支持体系和专业人才储备。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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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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