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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798号(教育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338号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教师培养机制 建设高质量教师队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大学参与教师教育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提出,要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2017年,全国共有师范院校187所,举办教师教育的非师范院校383所。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在教育部75所直属高校中,除6所部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外,东北林业大学、江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也承担本科师范生培养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42所院校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除59所师范院校外,其余83所多数为综合性院校;15所院校具有教育博士学位授权,除9所师范大学外,其余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等6所高水平综合性大学。部分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已专门设立教育学院或者教育研究院,承担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和教育研究工作。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引导支持综合性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推动一批有基础的高水平综合大学成立教师教育学院,设立师范专业,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二、关于综合大学设立“教育学双学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教育部不再对“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进行审批,高校可依规自主设置“教育学”第二学士学位相关本科专业。教育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试点推进双学位制度,设置“教育学双学位”,针对有从教意愿的非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教师教育课程,组织参加教学实习,对修满学分考试合格者毕业时同时授予本专业学士和教育学学士两个学位。

  下一步,教育部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大学“教育学双学位”改革试点,吸引更多优秀本科生修读教育学双学位,在获得教师从业资格后进入教师队伍。

  三、关于综合大学实行“一年制教育学硕士学位”和“三年制教师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对研究生修业年限明确规定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学位申请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博士、硕士学位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硕士、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规定,可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订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育硕士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除课程学习外,教育硕士教育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其中校外集中实践不少于1学期。

  下一步,教育部将研制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引导支持高水平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培养一批高质量的教育硕士、教育博士,为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贡献力量。

  四、关于教师从业资格

  2013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发展潜质考核,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目前,全国除内蒙古、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已有28个省份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目前,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学生均需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教师从业资格。

  下一步,教育部将结合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

  感谢您对教师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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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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