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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840号(教
育类368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民办学校跨学科国际化教育人才发展评估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语种教师资格考试问题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可根据教授的专业申请相应任课学科教师资格。民办高校多语种、双语种学科教师同样适用。

  2011年9月,教育部率先在浙江、湖北两省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截至目前,除内蒙古、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全国28个省份均参加改革试点。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严格了教师职业准入,改变了以往证书含金量不高的情况,提高了教师队伍来源质量,对加强教师培养培训、严格教师管理、促进教师教育院校改革产生了积极的政策联动效应。

  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增设“日语”“俄语”等学科。新增学科的面试暂由各试点省(区、市)和部属师范大学自行命题和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统一命题。目前,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考试科目是根据国家发布的中小学课程科目来确定。多语种、双语学科类跨学科暂不具备开设多语种考试的条件,教育部正在逐步探索增设其他语种的教师资格考试。

  二、关于多语种在职研究生培养

  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管理,推进我国终身教育发展,201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概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考试录取、质量标准、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要求,从2017年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培养能力自主安排已有学位授权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规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外国语言文学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招收培养非全日制多语种研究生,拓展多语种教师的学历教育成长途径。

  三、关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扶持

  201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一是再次重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二是着力提高教师待遇。要求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三是推动提高师资水平。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体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水平,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四是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求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优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结构,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教职工代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健全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下一步,教育部将切实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培训交流、科研发展、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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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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