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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259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17号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国家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重点支持中西部23个省份(含兵团)贫困地区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农村学校仪器设备、图书、多媒体(信息技术)远程教学设备配备。2013年底,中央财政统筹薄改计划、初中工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资金,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分“校舍及设施建设”和“设备及图书购置”两类项目,支持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2016年,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28号),明确提出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相关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并加强规范资金管理,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改善提供经费保障。

  二、关于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核定农村学校教师编制。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4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力求解决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倒挂”问题;同时,针对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县域内难以统筹调剂、部分地方“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等,通知均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二是加强乡村教师培训。自2010年起,教育部、财政部实施“国培计划”,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促进改革”为宗旨,以中西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为重点,通过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开展大规模专项培训。截至2014年,中央财政共投入64亿元,培训教师730多万人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提出,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2015年起,教育部、财政部改革实施“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2015年至2017年,中央财政共投入63亿元,培训教师440多万人次。在“国培计划”的示范引领下,各地分层分类加强教师培训,提高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促进了教师队伍的发展。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强省级统筹,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给予倾斜。继续实施“国培计划”,针对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实际需求创新培训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各地提高培训实效性,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

  三、关于实行城乡教师交流制度

  教育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将其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以县(区)为主,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2014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明确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责任主体,提出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目标。指导各地合理确定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各地要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鼓励支持各地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推进“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并于2015年、2017年分别开展首批和第二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建设。通过总结肯定先行先试地区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突破交流轮岗的制度瓶颈。推动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未出台文件的省份也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要求。安徽、福建等省份各县(市、区)已全面启动交流轮岗工作,先行试点县(区)已逐步进入常态化。

  各地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紧紧抓住“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这一重点,创新交流方式,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校长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缩小了校际差距、城乡差距。促进了优质资源均衡配置,提高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进一步盘活了优质师资,缓解了农村学校师资尤其是音、体、美及英语等学科师资紧缺和无法开齐课程的压力,优化了教师年龄、学历结构。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深入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建设。评估各地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动作缓慢、成效不明显省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四、关于合理分配小学覆盖区域

  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明确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明确要求,要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同时,要求同步建设城镇学校,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办好乡村教育,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边远农村地区倾斜。研究制订关于统筹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意见,将对学校服务范围和覆盖区域进一步作出规定,推动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内涵发展,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教育质量。

  五、关于政策向农村教师倾斜

  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和改善偏远山区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一是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三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要求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各地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各项补助政策。2018年1月,中央4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乡村教师待遇保障落实工作,不断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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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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