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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194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39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依法取得教师资格。2013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首次注册应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关于“教育部门统筹谋划,提高持证率”问题

  第一,为加强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培养,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要求,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近年来,教育部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积极支持高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2017年,新增72所高校举办学前教育专业。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累计招收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2294名。同时带动地方公费定向培养补充幼儿园教师。2014年,教育部启动实施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南京师范大学等20所院校承担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开展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初中毕业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示范引领各地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近期,教育部决定开展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并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以及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三个专业认证标准,引导师范专业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培养质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确保教师培养质量。您关于“加大对师范类学前教育人才的培养”的建议与国家相关政策是一致的,教育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指导、督促各地和学校进一步落实到位。

  第二,您提出的“设立专项经费,对已在岗民办教师实施资格培训”的建议,我们认为,作为全国统一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平的原则。由教育部门设立专项经费,为在岗民办教师开设“直通车”分期分批进行资格培训,提高持证率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切实依法招聘有教师资格的人员,规范用人行为,并切实保障教师待遇。教育部门应在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不断提高其职业吸引力,推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民办园教师工资”问题

  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偏低是当前影响学前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在第二期、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国家均明确要求,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您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民办教师薪酬标准,实施“以奖代补”等制度,有利于保障民办幼儿教师待遇,提高其职业吸引力,我们表示赞同,并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学前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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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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