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315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奠定良好素质基础的启蒙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地区一直是我国学前教育的短板。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都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重点,要求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努力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近年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相继修订完善,确立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初步构建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国家顶层制度体系,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职能。
一、关于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支持各地先后实施两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坚持公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加强幼儿教师培训。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现阶段,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是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二是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三是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发展学前教育主要是地方政府职责。各省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倾斜,加快推进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和引导地方实施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建设
自2013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调研工作以来,教育部多次组织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学前教育立法议案和建议领衔人、专家学者、有关立法机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幼儿园代表(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意见和建议;深入调研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和立法状况,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分析总结当前学前教育立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国外情况的考察,了解国外学前教育及立法情况,积累形成了比较丰富的立法背景资料。目前,《学前教育法》的专家建议稿已初步形成,并已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学前教育法》起草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开展相关调查研究,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学前教育法》草案,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
三、关于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发布并施行,完善了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基本得到保障,但保障水平还不高。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义务教育的发展还存在差距,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有限,巩固提高的任务尚未完成。除财政保障的义务外,根据义务教育强制性的特点,接受学前教育同时也变成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否则即为违法。社会对此是否普遍认同,也需要进一步调研。学龄前儿童年龄幼小,更多地需要家庭的养护和照料。国家通过普及学前教育,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充足的学位,但是是否一定要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则由共监护人自主决定。从孩子的成长和个人选择来看,增加或保持一定的个人选择、家庭选择,对孩子成长是有好处的。
因此,是否纳入义务教育,应充分考虑财政投入、文化传统、人口规模以及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影响因素,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通盘考量、审慎决策。
四、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
教育部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一是支持高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等,指导高校设置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控制专业需报教育部审批,切实保证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2017年,新增72所高校举办学前教育专科专业。二是开展学前教育师范生公费培养。将学前教育师资纳入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累计招收2294名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1001名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毕业生回到生源所在省份幼儿园任教。发挥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国28个省份启动实施了包含学前教育专业在内的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为地方公费定向培养补充幼儿园教师。三是实施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遴选确定南京师范大学、长沙师范学院、山东女子学院等20所院校承担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开展招生选拔、协同培养机制、人才培养模式、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推动各地各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引领全国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了一批热爱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示范引领各地各校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四是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支持农村幼儿园教师培训,采取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转岗教师培训相结合方式,对中西部农村幼儿园教师和园长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至2017年底共培训幼儿园教师和园长141.3万人次。五是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国发〔2010〕41号文件提出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要求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实行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扩大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进一步改革创新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推进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继续推动地方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就读学前教育专业。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继续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改进培训内容,转变培训方式,规范培训管理,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的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五、关于加大对于非法办学的打击力度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在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框架下,依法履行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职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一是依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注册服务。2016年以来,为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要求,切实规范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教育部等部门制定下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公布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增加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这一前置审批事项,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申查申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二是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非法办学对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的要求,积极推动跨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并于2017年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包括营利性幼儿园在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目前,公示系统已归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5.68亿条,市场主体多维全景信用画像日益清晰精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用信息,强化公示即监管理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做好部门间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贯彻落实与37部门共同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落实备忘录的相关条款,将未履行公示义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营利性幼儿因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在工商登记的营利性幼儿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好日常监管和检查,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大数据分析获知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置、妥善解决。引导营利性幼儿园等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格局。联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支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擅自开办非法办学机构的行为。
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促进营利性农村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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