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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277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4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初中班主任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教师绩效工资的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均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由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在分配中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

  你们关于提高教师绩效工资的建议,对提高教师职业吸引力,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沟通,研究完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同时,继续指导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地方加强省级统筹,加大投入力度,优化经费投入结构,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师工资收入。

  二、关于提高班主任津贴的问题

  班主任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为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设立普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项目,明确了津贴标准。1988年,原人事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班主任津贴标准,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考虑到1988年调整后的班主任津贴仍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教师积极从事班主任工作,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从全国范围看,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后,进一步体现了对班主任待遇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更好地发挥了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强调,要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你们关于教师绩效工资和班主任津贴的建议,与目前国家政策的精神不谋而合,教育部将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国家政策,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保障机制。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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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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