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356号
您提出的“关于为贫困地区大幅增加教师医生等编制的建议”收悉,现就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教师编制的问题
您提到的贫困地区教育人才匮乏、教师缺编严重的问题,确实存在。国家一直重视贫困地区教育问题,努力改善教师不足、资源匮乏的现状。2014年11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同时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探索教职工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结合,促进县域内的教师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要求到2020年,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提出,实行义务教育教师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完善编制岗位核定,对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
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问题,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按照管理层级,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核定。考虑到各地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需求的差异,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既要符合当地实际,又要尽可能与现阶段财力水平相适应。因此,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不统一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教师〔2013〕1号)精神,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目前已有15个省份相继出台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地方财力投入不足、编制总量控制等背景下,不少地方未能按实际需要核定幼儿园教师职工编制。有些地方即使已制定了编制标准,也没有给予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问题已成为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教育部正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在多个省份开展调研工作,就当前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同时委托课题组进行研究论证,积极争取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二、关于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的问题
200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确立了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中央适当补助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中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要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学前教育方面,国家高度重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自2011年启动实施了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来,始终强调要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强调,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公办幼儿园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目前多数省份已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大都统筹考虑了与义务教育学校的关系,依法保障了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但也有部分地区为解决幼儿园师资紧缺问题,在编制外大量使用聘用教师,工资待遇与编内教师差距较大。2014年、2017年启动实施的第二期和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均明确要求,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您关于在贫困地区大幅增加教师编制、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建议,反映了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
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好教师编制管理和工资待遇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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