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35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支持综合大学办好教师教育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教师教育体系建设。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师范教育体系。
一、关于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教师教育
目前,全国共有师范院校187所,举办教师教育的非师范院校363所。教育部75所直属高校中,除6所部属师范大学外,东北林业大学、江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也承担本科师范生培养工作。全国164所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院校中,除63所师范院校外,其余101所高校大部分为包括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在内的综合性院校;37所具有教育博士学位授权院校中,在29所师范大学之外,还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广州大学、扬州大学等8所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参与。部分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已专门设立教育学院或者教育研究院,承担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和教育研究工作。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师范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关于加强师范专业建设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积极调研,制定落实《意见》方案。2018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计划》),明确提出,经过5年左右努力,办好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教师教育院校和师范类专业,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健全,为我国教师教育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计划》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师教育振兴发展的十大行动,面向举办师范专业的所有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明确提出,面向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认证结果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用人单位招聘、高考志愿填报等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
三、关于提升师范生就业和岗位荣誉感
一是畅通师范生就业渠道。《计划》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畅通优秀师范毕业生就业渠道。《江苏省教师教育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提出畅通就业渠道。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招聘条件、考核内容和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公告核准备案、招聘指导和监督等综合事务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先面试、再笔试,提高新教师的岗位适应性。探索优秀师范毕业生推荐就业制度,优秀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方式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二是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文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明确提出“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这项政策的实施,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16〕113号)规定的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倾斜力度将更明显,教师待遇将会得到更大的提高。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支持综合性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推动一批有基础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成立教师教育学院,设立师范专业,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贯彻《意见》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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