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358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学校岗位总量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比例区间的问题
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各地均按照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大力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现了职称系列统一,完善了评价标准,创新了评价机制,制订了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也凸显出中小学岗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高、中、初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3:6,相对于知识分子较为集中的教育系统而言偏低,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困难,中小学正高级职称几乎成了万里挑一的荣誉性职称,难以发挥引导教师职业成长的作用。个别学校十年二十年内都没有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的机会,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工作积极性,广大教师对此意见较大。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要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结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也指出,要适当提高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您关于扩大学校岗位总量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比例区间的建议,对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科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们表示赞同。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4号文件精神,研究修订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提高中、高级岗位比例,设置一定弹性区间,供各地结合实际自主调整;进一步优化学段结构,适当提高初中阶段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大力提高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并指导地方落实职称评聘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的要求,推动城乡教师职称岗位比例更加均衡,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需要。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完善晋升各级别的要求和标准的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职称评审评价标准,确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导向,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创新评价办法。各地在制定评价标准时,一是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业绩和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避免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素质能力。二是出台了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措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调申报高级职称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三是建立了专家评委会评审机制,评审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和随机抽取,健全了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建立了评审专家责任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实行校内推荐结果公示和最终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提高评审公信力。
您关于完善晋升级别标准的建议,与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是一致的。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指导督促各地,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使突出教学实绩、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目标导向得到切实体现。
三、关于编制宏观调控的问题
2014年11月,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中央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统筹考虑、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要创新编制管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
您关于将“编数至县(区)”或“编数至市”的建议,与中编办发﹝2014﹞72号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县域内各校教职工编制的工作职责,做好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有关工作。
四、关于加强评后管理的问题
据调研,目前确实存在个别教师在评上高级职称后出现职业倦怠问题。尽管各地制订了职称聘后管理办法,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个别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后不愿意再上课、工作懈怠。《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央4号文件也要求加强教师聘后管理,激发教师工作活力。
您的建议与目前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一致,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好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激励作用。
五、关于评聘分离的问题
教师职称评审和聘任制度自推行以来,经历了多次改革。在2015年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前,部分省份采取“评聘分离”方式开展职称评审,造成一些教师职称“已评未聘”,无法聘到相应岗位,无法兑现相应待遇,引起广大教师不满。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央4号文件强调,深化中小学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称与教师聘用衔接。按照以上政策精神,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中实行的是评聘合一原则。
您关于“评聘分离”的建议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目前难以采纳。
六、关于形成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的问题
2014年8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里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激励保障机制,既要对校长教师参加交流轮岗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通过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中央4号文件也要求优化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您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好中央4号文件精神,监督和指导地方做好教师交流轮岗有关工作,形成教师流动良性机制。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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