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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72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61号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自2011年启动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来,始终强调要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强调,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公办幼儿园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目前多数省份已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大都统筹考虑了与义务教育学校的关系,依法保障了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但也有部分地区为解决幼儿园师资紧缺问题,在编制外大量使用聘用教师,工资待遇与编内教师差距较大。

  2014年、2017年启动实施的第二期和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均明确要求,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提高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如山东青岛明确规定,“对于公办园、镇(街道)中心园、村(社区)幼儿园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其工资应达到当地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80%以上,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四川成都出台《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将非在编教职工待遇保障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推进同工同酬。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幼儿园教师待遇的督查调研,指导督促各地按照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基层幼儿园教师的待遇。

  您关于完善全国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机制进行专项治理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下一步,教育部将向有关部门积极建议,充分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对各地工作督查力度,指导和督促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政策。同时,努力争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并完善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从根本上为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待遇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学前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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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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