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83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6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小学教育教学执法督察、明确教师批改作业职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批改作业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应有之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明确规定,教师对工作要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针对您所提出的家长批改作业及小学期间作业在校完成等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浙江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不得布置要求家长完成或需要家长代劳的作业,不得要求家长批改教师布置的作业或纠正孩子的作业错误,不得要求家长通过网络下载并打印作业。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课后作业,科学设计作业内容,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死记硬背型作业,作业批改必须由教师完成,不得让家长批改作业。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强化师德建设,完善管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明确教师不得通过家长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布置作业,将批改作业的任务交给家长。避免出现“学校减负、社会增负,教师减负、家长增负”等现象。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收藏
(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