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12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63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从2011年起已先后启动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将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构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今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强调要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培养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幼儿为本、才艺兼备、擅长保教的高水平幼儿园教师。

  一、关于科学核定增加公办幼儿园编制数量的问题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提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今年,中发〔2018〕4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幼儿园人员配备规范。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按照管理层级,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核定。考虑到各地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需求的差异,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既要符合当地实际,又要尽可能与现阶段财力水平相适应。因此,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不统一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教师〔2013〕1号)精神,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目前已有15个省份相继出台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但在地方财力投入不足、编制总量控制等背景下,不少地方未能按实际需要核定幼儿园教师职工编制。有些地方即使已制定了编制标准,也没有给予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问题已成为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您的建议有利于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为此,教育部近年来多次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争取支持,积极推动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同时,指导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切实做好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合理配备。

  二、关于提升学前教育教师业务培训、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方面待遇的问题

  在业务培训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一是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国发〔2010〕41号文件提出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教师〔2012〕11号文件要求实行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扩大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支持农村幼儿园教师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对中西部农村幼儿园教师和园长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截至2017年底共培训幼儿园教师和园长141.3万人次。

  在职称晋升方面,国家大力推动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强调,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和职称制度。通过改革,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在评价标准上,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总体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中高级岗位比例偏低,教师职业发展仍然面临“瓶颈”等问题。对此,中发〔2018〕4号文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中小学教师中级、高级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工作活力等要求。

  在工资待遇方面,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在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相关政策中明确要求,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公办幼儿园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目前,多数省份已陆续推动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大都统筹考虑了公办幼儿园与义务教育学校的关系,依法保障了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但也有部分地区未解决幼儿园师资紧缺问题。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职称晋升和工资待遇等方面政策总体上与中小学一致。您关于“提升学前教育教师业务培训、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方面待遇”的建议在相关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已有政策实施的推进力度,切实加强学前教师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远低于在编教师等情况,教育部将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地切实解决非在编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对于民办幼儿园,教育部将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举办者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 

  三、关于鼓励高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培养更多优秀后备人才问题

  国发〔2010〕41号文件明确要求,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近年来,教育部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积极支持高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等,指导高校设置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专业培养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专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审批,切实保证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2017年,新增72所高校举办学前教育专业。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累计招收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2294名。同时带动地方公费定向培养补充幼儿园教师。2014年,教育部启动实施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南京师范大学等20所院校承担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开展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初中毕业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示范引领各地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

  您的建议与国家现行政策精神是一致的,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贯彻落实中发〔2018〕4号文件精神,办好一批幼儿师范院校,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创新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质量。

  感谢您对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收藏
(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