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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62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364号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基层中小学教师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国务院督促、检查各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落实情况的建议

  国家重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地位待遇。在《教师法》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将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行为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中就包括加强教育保障,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中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2018年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保障力度,并对地方履职情况进行测评考核,其中就把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各项经费、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情况纳入测评体系。

  您的建议,有利于确保地方政府真正履行保障教师待遇的主体责任,在上述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贯彻中央4号文件精神,加强监管监督,切实将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关于由财政单列支出基层中小学教师津补贴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在保障基层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的同时,国家重视提高基层中小学教师津补贴,一是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三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要求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各地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各项补助政策。2018年1月,中央4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

  按照目前的国家政策,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中央财政转变资金分配方式,中央资金只安排到省级,由各省份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解决教育发展中的特殊困难。义务教育教师津补贴实行的是地方财政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这是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力量和教育工作实际需要所确定的。您的建议,涉及到中央财政投入的问题,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我们会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提高教龄津贴的建议

  教龄津贴于1985年设立,曾经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国家设立教龄津贴是为了体现对教师职业的特殊尊重,当时教师工资普遍只有每月几十元,每月3-10元的教龄津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项目,事业单位薪级工资中已经体现工龄因素,经考核合格后,薪级工资每年调整一次,但考虑到教育事业特殊性保留了教龄津贴。随着国家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落实,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力度将逐渐加大。

  您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但由于涉及工资政策调整,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我部曾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在研制《深化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时,写入了相关内容,并提交了论证报告。我们认为提高教龄津贴势在必行,并为此积极努力争取,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实现工资明细、医疗保险明细及住房公积金明细可网络查询的建议

  目前,各地在积极贯彻国家关于信息化发展战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其内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包括宽带、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职能、数字经济、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等,驱动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安全、高效和便捷地服务人民群众。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使教师能实时查看工资明细、医疗保险明细、住房公积金明细,都属于国家推进发展信息化建设的范围。各地也在逐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集中资源力量,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因地区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各地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同,如江苏、上海等地区,教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工资、医保明细;住房公积金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加快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目前已实现105个城市基本涵盖8种线上服务渠道的综合服务平台,其他城市也建成了部分服务渠道,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查询住房公积金明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大力推进数字信息技术,信息化涵盖范围会越来越大,您的建议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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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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