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492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幼儿教师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幼儿教师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支持各地先后实施两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坚持公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加强幼儿教师培训。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现阶段,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是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二是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 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三是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教育法》明确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发展学前教育主要是地方政府职责。各省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倾斜,加快推进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同时,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实际,逐步制定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您的建议,在上述国家政策中均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和引导地方实施好“三期行动计划”。
二、关于贯彻幼儿教师准入门槛,保障同工同酬,提高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收入水平的问题
(一)关于准入门槛的问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民办园、民办园教师和在园幼儿与公办园、公办园教师和在园幼儿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应将民办园一并纳入考量范围,各地应对所有幼儿园实行统一的评价考核、分类定级、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教职工培训、表彰奖励,在园幼儿资助政策,给予民办幼儿园公平发展的机会,同时也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2013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2017年3月印发的《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教基〔2017〕3号,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指出,支持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
(二)关于同工同酬、保障待遇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期行动计划”中指出,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各类从业人员,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均应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均纳入保险范围。
(三)关于开展专项督查的问题
教育部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工作,并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问责。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推动各地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作为评估政府教育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项督查等方式,推动各地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国办发〔2017〕49号)规定,评价内容包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级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把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履职情况进行测评的要素。2018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此外,教育部还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保障检查职能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和执法检查。一是大力开展监察执法活动,针对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二是加强劳动保障检查机制建设,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三是有序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对用工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四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增强监察执法能力。通过以上举措,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构建源头预防,着力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突出违法问题,切实维护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内到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指导各地落实“三期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督促地方严把教师职业准入,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质量;不断提高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三、关于制订出台《学前教育法》的问题
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适应新时期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各学段教育已有法律,但学前教育领域只有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为适应新时期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新的、更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教育部已把学前教育立法列入2018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了多次学前教育立法调研。
您的建议,教育部会在今后工作中统筹考虑。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快推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争取在年内形成较为完善的草案稿,为更好保障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感谢您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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