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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624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498号

  您提出的“关于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确立之后应尽快配套建立特殊公务员(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2018年1月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明了今后一段时间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方向。教育部正在全力推进该文件的落实、落地、落细,切实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环境,增强教师职业的认同感,加快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一、关于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建议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均是从本国国情出发,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以及人事管理的实践情况确定的,因此,各国公务员范围大小不一。在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适应我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要求,经过深入研究慎重确立的,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方向。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中小学属于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使用事业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与公务员法的规定不符。

  目前,公办幼儿园、中小学、高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培训院校,均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其教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这类单位大多划为公益事业单位,今后仍将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运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特点,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教师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育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说明,为保证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严格管理教师队伍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将加大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有关中小学教师地位、待遇和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待遇水平与公务员一致的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照要求,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地区,根据实际实施相应的校长收入分配办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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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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