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224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50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推进高等院校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高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创新型教师队伍

  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教师队伍建设,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一是搭建校级教师发展平台,组织研修活动,开展教学研究与指导,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二是加强院系教研室等学习共同体建设,建立完善传帮带机制。三是全面开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重点面向新入职教师和青年教师,为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培育生力军。四是服务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二、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推动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00年,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7年原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全面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落实高等学校在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订立合同、人员管理、考核培训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符合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2017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以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2017年3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明确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高校教师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比重,分类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2017年10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细化《意见》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把高校教师评审权下放落到实处。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适时启动对高等教育行业已出台文件的修订工作,继续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更好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助力高等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关于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

  (一)建立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的自主权

  国家高度重视高校、科研院所人员的薪资待遇问题。一是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提出,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二是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的薪酬制度。三是2017年2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7〕15号),规定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灵活分配方式。四是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着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明确提出要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可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同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

  (二)关于对教师行业进行定向减税,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吸引人才,推进创新型回家建设,回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包括:1.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在取得成权激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可递延至转让殿权时缴纳。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3.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院校教师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性质上说,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体现量能负担、税收公平原则。如果单独对某一行业或人群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他行业人员不尽公平,容易引起攀比,同时,在征管操作方面也会带来一定困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强包括高等院校教师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关于强化教师科研经费保障并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201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指出要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一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二是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收藏
(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