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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812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504号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教育规划,为二胎孩子的教育保驾护航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改善基础教育办学的条件

  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农村和贫困地区为重点,积极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一是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决定从2014年起用5年时间,支持地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按照勤俭办教育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基本消除县镇学校“大班额”、寄宿制学校“大通铺”等现象。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355.5亿元,比2016年增加20亿元,支持各地加快工作进度。二是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担,东部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各省可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贫困地区倾斜力度,满足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需求。下一步,财政部、教育部将继续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支持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二、关于盘活城区现有资源,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

  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城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意见》要求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关于振兴师范教育,加强编制配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编制配备。2010年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提出,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统筹考虑、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城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随着国家教育政策的落实,近年来中小学校教育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师资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关于深化“县管校聘”制度改革

  自2014年8月,教育部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以来,2015年、2017年分别开展首批和第二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建设,通过总结肯定先行先试地区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突破交流轮岗的制度瓶颈。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未出台文件的省份也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要求,同时推动辖区内市、县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五、关于出台农村中小学教师优惠政策

  (一)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国家一直重视提高工资待遇,制订了一系列倾斜政策:一是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三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要求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各地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各项补助政策。2018年1月,中央4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

  (二)加强对农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力度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强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明确指出,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2017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再次明确:要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查其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从2016年各地已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已有28个省份明确将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作为高级教师评审的必备条件,4个省份规定申报高级教师原则上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的任教经历。云南、广西、四川、重庆、福建等多省份还明确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您的建议在现行国家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好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有关政策。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系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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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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