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1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尊重和认同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专业性,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同工同酬,取消编制内外教师待遇差异的问题
2014年、2017年启动实施的第二期和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均明确要求,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提高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如浙江杭州出台《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要求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与事业编制教师同工同酬;山东青岛明确规定,“对于公办园、镇(街道)中心园、村(社区)幼儿园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其工资应达到当地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80%以上,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四川成都出台《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将非在编教职工待遇保障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推进同工同酬。
对于公办幼儿园教师短缺的问题,国家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2017年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联动,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在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教基〔2017〕3号)中提出,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采取核定编制、区县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
您关于同工同酬、取消编内外教师待遇差异的建议对保障教师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在现行国家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幼儿园教师补充和待遇的督查调研,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好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
二、关于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把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纳入政府监管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坚持扶持和监管并重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强调,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也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2017年印发的《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强调,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省一级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对三期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2018年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把保障幼儿园建设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指标。
您关于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纳入政府监管的建议,有利于地方切实落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的主体责任、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举措,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强化规范监督管理,确保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学前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