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16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教师权益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需要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同时也借鉴参考世界许多国家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确定的,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还是较为适宜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发育趋早,有些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化趋势。针对媒体报道的一些情节恶劣的个案,也有意见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作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目前,司法部门、专家学者等分歧意见比较大,尚难以达成共识,总体看,不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还是绝大多数。主要考虑是,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取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虽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其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自我控制能力仍然比较弱,很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他们的可塑性也比较强,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过早地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对其成长和回归社会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经专门研究,总的意见认为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低龄化原因复杂,需要统盘考虑研究完善各种矫正干预措施和手段,既要防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强调从宽,甚至一放了之的错误做法,也不能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强调用刑法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对于你们提到的学生殴打教师等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对这种行为,除了依照校规校纪处理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对于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子以惩处。一是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二是收容教养措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政府收容教养,是一种在专门的场所予以教育、管理和矫治的措施,根据这一规定,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放任不管,应当责令他的家长、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你们提到的中学生殴打教师未予处理,导致未成年学生对于使用暴力手段有恃无恐,助长了殴打教师事件及其他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情况,这与对法律的误读有关,与有关部门没有严格运用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有关,也与收容教养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应有的处罚,以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对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考虑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关于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师对学生适当的批评和惩戒,帮助其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是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环境的必要条件。这需要学生、教师、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认识。教育部坚持为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创造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教师消除顾虑,严格遵循教育规律,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恰当运用教师的专业权利,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三、关于营造良好的教师权益保护环境
教育部高度重视优秀教师的选树和宣传,充分挖掘和发挥优秀教师高尚师德的感召浸染和辐射带动作用,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近年来,联合中央宣传部宣传了黄大年、李保国等全国优秀教师重大典型;联合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表彰活动;联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开展全国师德标兵和全国师德楷模表彰宣传活动;会同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寻找最美教师”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在每年教师节期间,充分利用教师节庆祝契机,掀起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弘扬高尚师德活动高潮,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感染和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教师权益的保护。一是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教师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教师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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