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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484号(教育类16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169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及取消指标限制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的问题

  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序列,并设置了正高级职称。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确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导向,改革创新评价办法,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将论文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代替论文要求;创新了评价机制,建立了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在职称评审实际工作中,各地也开展了听课说课等不同形式的评价实践,将一线教学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特别是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均出台了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措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调申报高级职称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等。

  您关于教师职称评审制定合理评定条件、突出师德和业绩能力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均有体现。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均按照要求制订实施方案,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地方不断完善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二、关于职称评审指标限制的问题

  各地在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也凸显出中小学岗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高、中、初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3:6,相对于知识分子较为集中的教育系统而言偏低,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困难,中小学正高级职称几乎成了万里挑一的荣誉性职称,难以发挥引导教师职业成长的作用。个别学校十年二十年内都没有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的机会,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工作积极性,广大教师对此意见较大。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要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结构。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也指出,要适当提高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4号文件有关精神,适当提高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工作。

  三、关于缩小职称间工资差距的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中小学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还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倾斜。国家建立了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014年、2016年两次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提高10%的倾斜力度不断加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学校在核定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根据目前工资构成情况,职称是工资分配重要因素,职称的晋升影响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提升。您提到的因职称高低造成的工资差距较大的问题确实存在,这主要是绩效工资分配方法不够完善所导致。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有的地方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时,分配方法和标准对工作量、业绩贡献等因素体现不足,职称在教师工资分配中作用过大,有的单纯根据职称等级平均分配。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认真研究改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的联动机制,探索根据学校规模和特点、承担任务、教师配备情况及工作成效等情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办法,指导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减少职称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影响,充分体现工作量和业绩贡献,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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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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