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174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聘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少先队辅导员中承担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在职称评价标准中,将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作为教师申报中高级岗位条件之一。此外,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联合出台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强调,符合《中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2010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评选先进、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大队辅导员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探索建立辅导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专业科目,制定辅导员职业发展规划,促进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发展。
您的建议,有利于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办法,鼓励各地关注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在评审中充分考虑少先队工作相关的业绩成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大力支持共青团中央有关工作,拟于2018年推动制定《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专业标准》,为中小学做好少先队辅导员选配培养、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工作提供依据。鼓励和支持地方教育部门同地方团委、少工委和人社部门配合,推动制定出台本地区少先队辅导员参加职称评聘的具体政策,切实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成果、荣誉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评价体系,促进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