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188号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提案》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准确定位乡村教育发展方向、明确乡村教育培养目标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教育发展,在制定乡村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时,充分考虑了农村、边远、民族等因素。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提出了十项改革措施,要求消除义务教育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师编制、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四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解决“乡村弱、城镇挤”问题。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聚焦破解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矛盾,切实解决两类学校发展滞后问题,对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作出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的总体目标,努力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要求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对两类学校重点保障,特别是在教育经费投入、教师编制、岗位结构、职称评聘、绩效工资等方面向两类学校倾斜,突出了问题导向,从基层学校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结合乡村特点和实际,切实落实好乡村教育建设发展有关工作。
二、关于办好优质基础教育学校问题
《指导意见》强调,要全面提升两类学校的教育质量,在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师资队伍、加强经费保障的基础上,还从健全管理制度、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发挥中心学校统筹作用。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统筹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二是完善育人模式。充分发挥小规模学校小班教学优势,突出因材施教。发挥寄宿制学校全天候育人和农村教育资源的独特优势,合理安排学生在校时间,丰富校园生活。密切家校联系,完善家访制度,形成家校育人合力。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全过程的管理,优先满足他们的寄宿需求,配齐照料留守儿童生活的必要服务人员。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管理,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中广泛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您的建议,有利于提升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全面提升两类学校教育质量,改善办学条件、规范管理,促进基础教育学校的建设发展。
三、关于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问题
国家重视提高和改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一是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三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要求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各地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各项补助政策。2018年1月,中央4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
教育部将进一步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好教师待遇保障有关工作。
四、关于职称评审向乡村教师倾斜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对乡村教师倾斜的职称评审政策。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均出台了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措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继续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地方落实好职称评审向乡村教师倾斜有关政策。
五、关于教师培养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正在形成。在乡村教师培养方面,近年来,在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示范引领下,全国有28个省份采取公费培养、学费返还、定向培养等方式实施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每年吸引4.1万名高校毕业生直接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采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方式,每年为农村学校培养约1000名高素质中小学教师。在乡村教师培训方面,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乡村教师的培训力度。“国培计划”自2015年起调整实施范围,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采取顶岗置换、送教下乡、网络研修、短期集中、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方式,建立乡村教师常态化培训机制。2015-2017年,共培训乡村教师校园长540余万人次。制定乡村教师校园长培训标准,推动各地创新乡村教师校园长培训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按需施训。推动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推动落实包括农村教师在内的五年一周期全员培训制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推进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关于涉农中等职业教育的问题
教育部高度重视农业职业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涉农专业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设置了现代农业技术、设施农业生产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农村电气技术等相关专业。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了作物生产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等19个农业类专业。2014年,教育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业农民培养方案实行》,规定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分为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工程和经济管理五个专业类,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专业方向,并可根据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各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特点进行动态调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职业教育。2015年6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15﹞3号),推动职业院校开展企业职工继续教育,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技能水平,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好新常态下行业企业的转型升级。第三方数据显示,2016年高职院校为社会提供的技术培训超过1300万人次,校均超过1万人次,160余所院校培训量超过2万人次。据统计,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成人学校共完成各级各类岗位证书培训达1535万人次,其中包括面向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快推进新一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修订,进一步完善中职涉农专业设置。同时,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在涉农专业领域,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资源优势,加强职业培训,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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