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384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高校教师兼职应实行分类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划出了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就包括“高校教师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并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2016年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明确指出要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对科研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注重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的结合,并明确提出要重视社会服务考核。一是要综合考评教师社会服务。突出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鼓励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鼓励引导教师主动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建立健全对教师及团队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相关的经费使用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激励机制。二是要完善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的考核。大力促进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聘任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与服务岗位的教师,主要考察其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并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保障教师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收益。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把科研成果转化作为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建立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高等学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完善适应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推进中央4号文件落实、落地、落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深化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打造一支胜任新时代使命的高素质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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