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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39号(教育类0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385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教育生态,稳定公办教育教师队伍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获得感,稳定公办教育教师队伍

  (一)弘扬尊师重教之风,重塑师道尊严

  教育部将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突出位置,高度重视优秀教师的选树和宣传,充分挖掘和发挥优秀教师高尚师德的感召浸染和辐射带动作用。近年来,教育部联合中央宣传部等宣传了李保国、黄大年、钟扬、张丽莉等全国优秀教师重大典型;联合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连续8年组织开展“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表彰活动;联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开展全国师德标兵和全国师德楷模表彰宣传活动;会同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寻找最美教师”大型公益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当代教师风采”优秀微视频展播活动,利用各类新媒体公开播出,用群众身边的典型诠释当代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成绩显著的新形象,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感染和引领广大教师树立高尚师德。2017年教师节前夕,教育部集中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涌现出的200位优秀教师(集体)进行了分层次、成系统的宣传,组织各地各校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浓厚氛围。2018年,在各地推荐基础上,教育部审核认定了首批201个“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自活动启动以来,各地各校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推进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创建活动,深入学习黄大年同志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教书育人、敢为人先的敬业精神,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涌现了一批成绩突出的教师团队。

  (二)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师待遇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文件明确规定,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均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按照要求,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2018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下一步,教育部将持续聚焦师德师风建设,精准发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落程、各环节,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做好学生健康成长的引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教师管理全过路人。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名特优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机制。

  二、关于改革职称评定体系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在中小学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础上,中小学教师还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倾斜。国家建立了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014和2016年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提高10%的倾斜力度不断加大。从工资构成看,职称和岗位确实对工资高低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绩效工资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根据教师实际业绩和贡献,更加合理分配教师收入。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绩效工资分配的办法和标准对工作量、业绩贡献等因素体现不足,职称在教师工资分配中作用过大的问题确实存在。从2015年开始进行的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坚持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向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

  我们也注意到您所说的因职称满额而影响教师职称晋级的现象。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推动进一步研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探索根据学校规模和特点、承担任务、教师配备情况及工作成效等情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办法,指导各地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同时,积极推动提高中小学教师中高级岗位比例,打破职称评审“天花板”,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作用。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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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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