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395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工作尽快在全国推广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科教师培养
国家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教师培养模式改革。一是实施卓越小学教师培养计划。2014年,教育部启动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重点探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委托东北师范大学、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等高校,开展《全科型卓越小学教师培养模式的建构与实践》《公费定向农村卓越小学教师培养》《西部农牧区卓越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等20个卓越小学教师培养项目,推动高校通过二次选拔、增加面试考核环节等方式,提高生源质量,旨在培养一批热爱小学教育事业、知识广博、能力全面、能够胜任小学多学科教育教学需要的卓越小学教师。二是支持各地探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精神,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如河南、重庆等省份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及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指导标准等文件,从师德教育、课程设置、教学方式、质量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开设儿童异常心理学、儿童心理咨询辅导与治疗、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组织30周左右的教育见习、实习、研习活动,为培养“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小学全科教师提供了基本依据。
下一步,教育部将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要求,针对乡村教师建设这一薄弱环节,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各地通过公费定向培养、到岗退费等方式,为乡村小学培养素质全面、专长发展的卓越小学教师。
二、关于全科教师资格制度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其中明确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政策,逐步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严格教师准入,提高入职标准,重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分区域规划,分类别指导,结合实际,逐步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
为更好对接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教育部印发《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通知》(教师司函〔2017〕41号),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类别面试增设“小学全科”学科,在教师资格序列中增加小学全科类别,保障了小学教师在招聘中满足“全科型”教师的需求。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将小学教育(全科)专业纳入小学教师招聘目录。
三、关于全科教师的待遇保障
1.编制配备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4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力求解决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倒挂”问题;同时,针对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县域内难以统筹调剂、部分地方“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等,通知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4号文件强调,要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2.职称倾斜
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吸引和稳定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据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出台了乡村教师倾斜措施,一些省份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很多省份在职称评审中专门对农村教师增设加分项目或调整评分标准;各省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均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28个省份明确将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作为高级教师评审的必备条件,4个省份规定申报高级教师原则上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2017年6月,教育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进一步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
3.住房保障
关于为乡村教师建设或提供周转房的问题。“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2010-2015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60.42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约28.4万套,建设规模1000.7万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继续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到省,省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到项目。2016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4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约4.7万套,建设规模165.1万平方米。2017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2.8亿元,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省级发改部门正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4.工资待遇
国家出台多项政策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给予倾斜。一是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三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要求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各地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各项补助政策。中央4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要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
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全力推进中央4号文件的落实、落地、落细,切实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环境,提升广大教师的“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的认同感,加快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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