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406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定向师范生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定向师范生政策顶层设计
教育高度重视师范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定向为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乡村贫困地区补充教师。一是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定向培养师范生,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示范引领下,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采取免费培养、学费返还等方式,实行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每年约有4.1万名师范生和高校毕业生直接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在总结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二是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从2010年开始,进一步扩大了规模,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每年为农村学校定向培养1000余名高素质的骨干教师。
下一步,教育部将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到岗退费或公费培养、定向培养等政策,提升农村师资队伍水平。
二、关于实行定向师范生动态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按照三方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三、关于强化定向师范生服务农村的政策激励
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倾斜政策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一是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二是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四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规定,从2015年起,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五是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六是2014印发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提出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校长教师流动机制,重点推动城乡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中心学校与村小学、教学点之间轮岗。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出台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政策。
下一步,教育部将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大对农村一线普通教师职称评审的倾斜力度,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深入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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