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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99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西部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现答复如下:

  一、 优化编制结构,改革教育人事管理体制

  诚如您所提到的,促进教育公平,就要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为此,2010年教育部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和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2014年11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倾斜,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力求解决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倒挂”问题;同时,针对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县域内难以统筹调剂、部分地方“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等,通知均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提出,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的要求,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二、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改革师范生培养模式

  您在建议中提到“要选拔乐教适教的本土高中优秀学生免费攻读师范类教育”,与国家的师范生培养政策方向一致。一是继续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为加强教师定向培养,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任教。截至目前,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部属师范大学累计招收10万余名免费师范生,在校就读3万人,已毕业履约7万人,其中90%到中西部中小学任教;带动了28个省份实施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每年补充4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为中西部地区培养补充高素质教师,重点为农村学校加快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教师。支持部属师范大学采取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开展教学技能比赛等多种方式,增强公费师范生的学习动力。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二是推动院校办好师范类专业。2017年,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认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实行三级监测认证,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认证分别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教学质量合格标准、教学质量卓越标准。通过第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师范毕业生按照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学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视同笔试合格。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部署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深入落实,继续深入落实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为西部乡村教师提供更多参加高水平培训的机会,加大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质量,努力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

  三、制定优惠政策,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地位

  (一)提高农村教师绩效工资水平

  一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二是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四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五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要求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各地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各项补助政策。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中央4号意见的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

  (二)优化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各地均按照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大力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但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也凸显出中小学岗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职称评审评价标准,确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导向,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创新评价办法,要求各地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均出台了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措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调申报高级职称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等,您所提的建议已经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很考虑您的建议,深化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同时按照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督促各地落实有关政策,做好农村中小学一线教师职称评定工作。

  (三)加大乡村教师表彰力度

  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 2016年4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为纳入首次颁发范围的400万名在岗和离退休教师颁发“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以后将每隔两三年对新增从教达到30年的乡村教师颁发一次。同时,推动省、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下一步,教育部在教师宣传表彰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向农村倾斜力度。同时,建立和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推动地方对长期扎根农村、默默奉献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尊重乡村教师价值、支持乡村教师发展,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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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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