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教师获得感、幸福感、尊严感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航局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独立的教师公务员制度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均是从本国国情出发,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以及人事管理的实践情况确定的,因此,各国公务员范围大小不一。在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适应我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要求,经过深入研究慎重确立的,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方向。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中小学属于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使用事业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与公务员法的规定不符。
目前,公办幼儿园、中小学、高校,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培训院校,均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其教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这类单位大多划为公益事业单位,今后仍将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运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特点,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教师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育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说明,为保证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严格管理教师队伍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将加大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有关中小学教师地位、待遇和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关于明确提高教师薪资待遇具体办法
(一)关于厘清“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待遇”关系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教师工资待遇问题。《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强调,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中央4号文件再次强调,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将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到实处。
(二)关于调整教龄津贴的问题
教龄津贴于1985年设立,曾经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国家设立教龄津贴是为了体现对教师职业的特殊尊重,当时教师工资普遍只有每月几十元,每月3-10元的教龄津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目前教师工资已经普遍每月三、四千元,教龄津贴仍然每月3-10元,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广大教师对此意见较大,希望国家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将尊师重教落到实处。
您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有利于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教育部将继续努力争取,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实施问责制度的问题
2018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在督导工作特别是督政工作中,已将教师队伍建设督导纳入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国办发﹝2017﹞49号)规定,评价内容包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级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从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保障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等多个方面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履职情况进行测评,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保障力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
您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均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指导督促各地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三、关于改善从教的人文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较重、干扰教学因素较多的问题,教师承担教学外的负担过重,并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城乡、学段和群体差异。为此,教育部今年7月份专门成立课题组,就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情况展开调查研究。据调研,中小学教师工作压力大、时间长、任务重,与教学关系不大的工作也成为了教师负担的主要来源,如文明城市创建、消防安全、扶贫攻坚、禁毒宣传、留守儿童关爱、各类满意度调查、投票、整理材料等,而且占用时间长,呈增加的趋势。中小学教师工作负担过重,既有教育系统外部的原因,也有教育系统内部的原因。
您关于改善教师从教环境的建议,有利于减轻教师工作压力、去除与教学无关的因素,促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中央4号文件精神,拟进一步推进政府统筹、内外联动、综合治理,制定“教师工作减负清单”,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通过建立教育外部事务进入校园规范机制,研制出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量标准,探索建立基于工作量的师资配置机制,建立健全教师法律援助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等举措,切实帮助教师减少外部干扰,把教师的时间还给教师,真正做到总书记说的“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让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四、关于推动教师职业保护法立法工作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但一些法律法规条款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和学校对于学生的处分权。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25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肯定了班主任的惩戒权。此外,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义务教育法》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将体罚这种极端的惩戒形式单独提出,予以禁止,但并未禁止教师使用其他惩戒形式。目前法律法规对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界定较模糊,实际中确实存在将体罚泛化现象,导致教师的惩戒权不足。教育部也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在保证未成年人和学生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保障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
目前我国《教师法》已经起到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作用,不宜再设立教师职业保护法。《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教师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推动《教师法》修订工作,更全面保护教师各方面权益。同时,配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制定《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教师对学生可以实施适当惩戒的权限、方式等。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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