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的建议”收悉,经商人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各地《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问题
2018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因此,文件的执行情况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在督导工作特别是督政工作中,已将教师队伍建设督导纳入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国办发﹝2017﹞49号)规定,评价内容包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级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从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保障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等多个方面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履职情况进行测评,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保障力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
您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均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督促地方教育督导部门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二、关于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教师、在城市从教40年以上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基金的问题
2016年5月,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周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6﹞4号),对长期扎根乡村学校的教师给予褒扬鼓励。通过颁发荣誉证书,提升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2016年9月,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向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教师﹝2016﹞8号),为纳入首次颁发范围的400万名在岗和离退休教师颁发“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此外,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关爱奖励乡村教师的新模式、新做法,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如湖北省设立了“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和“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前者对大病、特困乡村教师提供援助,后者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湖南省实施“爱烛行动”,救助帮扶特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四川省实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大力资助家庭困难的乡村教师和奖励作出贡献的优秀乡村教师等。教育部还积极推动省、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您的建议,与目前国家对坚守农村教育岗位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宣传的精神一致。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人社部做好从教30年乡村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不断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您关于对在城市从教40年以上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基金事宜,因涉及教师数量庞大,我们会在今后工作中统筹研究。
三、关于规范班主任津贴的问题
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设立普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项目,明确了津贴标准。1988年,原人事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班主任津贴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教师积极从事班主任工作,200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相关项目,在内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从全国范围看,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后,进一步体现了对班主任待遇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更好地发挥了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您关于规范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建议,有利于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完善中小学绩效工资工作,规范并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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