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施行教师按实核编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关于定期核定教师编制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倾斜,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力求解决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倒挂”问题;同时,《通知》中也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清理专项工作,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今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也提出,创新编制管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
您的建议,有利于推动地方落实编制管理有关工作,能够及时根据地方教育发展实际需要,盘活资源,优化存量,实现编制动态调整,为缺编的地方及时补充编制。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编制的定期核定和动态调整有关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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