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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983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优化教师队伍,切实提高代课教师待遇,实现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及福利待遇的问题

  (一)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文件明确规定,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均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按照要求,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多项倾斜政策提高乡村中小学教师待遇:一是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三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8年1月20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您的建议,在上述国家政策中均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教师与公务员工资的比较口径,指导督促各地切实将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教师荣誉感、受尊重感,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关于改革教师职称晋升机制的问题

  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序列,并设置了正高级职称。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确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评价导向,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创新评价办法,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将论文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代替论文要求;创新了评价机制,建立了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求各地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2017年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在职称评审实际工作中,各地也开展了听课说课等不同形式的评价实践,将一线教学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特别是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各地均出台了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措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强调申报高级职称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等。今年9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也强调了对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村中小学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目前部分省份已有类似做法,如广西、青海等省份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您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均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地方不断完善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二、关于增加教师编制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2014年11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合理核定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些省区市已经按照上述要求统一了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并重新核定和增加了教职工编制。2017年印发的《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明确要求各地加大事业编制省级统筹力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调剂事业编制,并尽可能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公益服务领域倾斜。2018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再次强调,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及高考改革等带来的新情况,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统筹考虑、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采取多种形式增加教师总量,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您的建议,在上述国家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切实落实好城乡统一编制标准和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

  三、关于抑制大班额现象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提出了“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的总体要求。全国各省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提出了细化的工作标准,并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分省提出了工作目标任务,指导各地以县为单位制订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化解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国56人以上大班额有36.8万个,比例为10.1%,比2016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比2016年减少了8.2万个,减少了18.3%。66人以上超大班额有8.6万个,比例为2.4%,比2016年下降了1.6个百分点,比2016年减少了5.6万个,减少了39.6%。2017年是近10年来各地大班额、超大班额数量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各地在消除大班额方面,也有一些好的做法,如山东省通过明确规定班额限制,建立编制周转池制度补充教师数量,按“一校一案”统筹解决城镇新建中小学用地指标和加大经费投入等方式,着力破解大班额的难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个别地方在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进度方面与2018年各地的阶段性目标相比仍有差距。

  您的建议,在现行国家政策中已经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推动各地抓住关键环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合理分流学生,全面提高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水平,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满足就学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缓解“城镇挤、乡村弱”矛盾,加快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进度,确保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四、关于吸引书画、吟诵、音乐协会等社会力量专业工作者成为学校辅导教师的问题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教师资源进行整合,着力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一是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2017年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各校统筹整合学校和社会资源,聘请其他学校专业艺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担任学校兼职美育教师,指导学校美育课程教学、美育实践活动、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建设,破解当前学校美育教师紧缺的难题。二是探索协同育人机制。联合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选派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积极参与文艺支教志愿服务项目,深入开展“结对子、种文化”活动,探索组建美育教学联盟、美育教育工作者义工联盟,鼓励民族民间艺术家等走进校园,成立工作室,充实学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学力量。

  您的建议,在上述国家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整合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学校艺术教育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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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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