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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07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化保障助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投入保障的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支持各地先后实施两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坚持公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加强幼儿教师培训。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现阶段,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是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二是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 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三是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教育法》明确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发展学前教育主要是地方政府职责。各省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倾斜,加快推进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同时,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实际,逐步制定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你们的建议,在上述国家政策中均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和引导地方实施好“三期行动计划”。

  二、关于提高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收入水平和提高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问题

  按照200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规定,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享受与中小学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待遇。但是,各地也存在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在2017年3月印发的“三期行动计划”中指出,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指导各地落实“三期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三、关于强化法制保障的问题

  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适应新时期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各学段教育已有法律,但学前教育领域只有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为适应新时期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新的、更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教育部已把学前教育立法列入2018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了多次学前教育立法调研。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快推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争取在年内形成较为完善的草案稿,为更好保障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感谢你们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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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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