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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3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252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提振我国乡村教育水平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师资招生培养制度,解决进得来的问题

  2007年起,国务院依托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2018年改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公费师范生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毕业后回生源所在省中小学履约任教并保证入编入岗。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示范带动下,各地加大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力度。目前,全国有28个省份通过在学免费、到岗退费等多种方式,实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通过定向培养等积极引导省级公费师范生就业,每年有4万余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小学任教。其中,湖南等省积极创新中小学教师培养体系,初步形成与国家免费师范生相衔接,各类型、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培养全覆盖的地方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体系,积累了一定的乡村中小幼教师培养经验。2018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师〔2018〕2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本土化培养,面向师资补充困难地区逐步扩大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规模,为乡村学校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合格教师。

  代表关于推行乡村教师公费培养、定向就业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落实《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支持各地扩大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本科层次教师培养力度,积极推行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优质师资。

  二、关于多措并举补缺口,解决有人教书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除了支持各地开展定向服务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采取多种措为乡村学校补充优质师资。一是实施“硕师计划”。2004年起,教育部启动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简称“硕师计划”),从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高校中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师计划”研究生,并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签约聘为编制内正式教师,在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三年。“硕师计划”研究生服务期期间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第四年到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一年。近年来,“硕师计划”年招生规模约1000人。二是实施“特岗计划”。2006年,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承担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服务期满后地方落实特岗教师编制,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和国贫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提出,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2015年起,招聘的特岗教师全部到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2016年7月,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由西部地区人均每年3.1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2.8万元提高至西部地区人均每年3.46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3.16万元。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发文,强调逐步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以2017—2019年为例,中央下达特岗计划招聘名额分别是8万人、9万人和10万人,到乡镇学校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任教的特岗教师人数逐年增加。三是实施银龄讲学计划。2018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18〕7号),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优秀退休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发挥优秀退休教师引领示范作用,帮助提升农村学校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缓解农村学校优秀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矛盾,2018年共招募约1600人。四是实施交流轮岗制度。2014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明确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责任主体,提出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目标,各地要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2015年、2017年,分别开展两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建设,总结经验、突破瓶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紧紧抓住“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这一重点,创新交流方式,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校长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任职任教。此外,《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明确要求,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实施“硕师计划”“特岗计划”“银龄讲学计划”等,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并落实推动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相关规定,为乡村学校源源不断补充优质师资。

  三、关于建立激励机制,解决留住人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乡村中小学教师地位待遇提升工作。工资待遇方面,一是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二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三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四是从2015年起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将乡村教师纳入其中,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进一步要求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各地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各项补助政策。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关心乡村教师生活,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职称评定方面,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明确提出各地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吸引和稳定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据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出台了乡村教师倾斜措施,一些省份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很多省份在职称评审中专门对农村教师增设加分项目或调整评分标准;各省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均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表彰奖励方面,2016年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提升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氛围,截止目前,已为400多万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颁发证书。2018—2022年,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实施“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每年遴选300名乡村优秀青年教师,通过奖励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挖掘乡村优秀青年教师的感人事迹,展示乡村教师的时代风采,同时提升入选教师的能力素质,造就乡村骨干教师。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推动各地落实相关政策,增加乡村教师工资收入,倾斜乡村教师职称评定,加大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力度,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保障乡村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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