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字〔2019〕336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强调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要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善保教的教师队伍。
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
近年来,教育部一直重视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指出,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依托高等师范院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2014年,《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14〕5号)要求,推动相关院校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一批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师〔2018〕13号),提出要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分类推进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面向培养幼儿为本、擅长保教的卓越幼儿园教师,重点探索幼儿园教师融合培养模式,积极开展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
教师培养工作关系着师资供给的质量。教育部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一是支持高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2011〕6号)等,指导高校设置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控制专业需报教育部审批,严格控制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水平较低的院校随意增设学前专业,把好教师入口关,切实保证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开展学前教育师范生公费培养。将学前教育师资纳入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带动28个省份启动实施了包含学前教育专业在内的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为地方公费定向培养补充幼儿园教师。三是实施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遴选确定南京师范大学、长沙师范学院、山东女子学院等20所院校承担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开展招生选拔、协同培养机制、人才培养模式、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推动各地各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示范引领各地各校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进一步改革创新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推进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继续推动地方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就读学前教育专业,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提高学前教育教师待遇
幼儿教师作为中小学教师的一部分,应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按照200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规定,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享受与中小学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待遇。《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强调,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由于办园体制多元化,教师〔2012〕11号文指出,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教育部等四部门在2017年3月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教基﹝2017﹞3号,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中指出,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下一步,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指导各地落实“三期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三、关于增加学前教育教师编制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提出,“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同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国发〔2012〕41号文件规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要以补足配齐为重点,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同时教师〔2012〕11号文件提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师。2013年1月,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1号),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幼儿接受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据了解,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等省(区)已出台了当地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贵州、云南等省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其他省(区、市)也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尽快补足配齐幼儿园师资,推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关于加大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力度
教育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师资培训,通过项目实施和制度完善推动各地开展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一是启动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支持农村幼儿园教师培训,采取脱产研修、集中培训、园本实践等方式,对中西部农村幼儿园教师和园长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至2018年底共培训幼儿园教师和园长196万人次。二是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国发〔2010〕41号文件提出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要求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实行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扩大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三是加强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培训。在“国培计划”幼师国培项目中专设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培训项目,面向乡村幼儿园教师,采取巡回报告、送培到县、网络研修、园本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方式组织实施,示范和带动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全员培训。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学习贯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继续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改进培训内容,转变培训方式,规范培训管理,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园长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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