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38号建议的答复

教师建议〔2020〕544号

  您提出的“关于振兴乡村义务教育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2015年,国办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不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乡村教师队伍整体面貌明显改观。2020年8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谋划新时期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底部抬高,补足乡村教师短板,为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师资力量。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综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个省份在全面落实乡村教师公积金政策基础上,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推进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形成多元的地方实践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将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实施范围覆盖中西部省份和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贫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以解决长期在农村任教、距家较远、学校住宿有困难的教师住宿问题。“十三五”以来,国家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2.26亿元,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7100 余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校舍、运动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合等,新增校舍建筑面积约1800 万平方米,新增运动场地建筑面积约980万平方米。此外,各地实施生活补助、周转房、体检等举措,持续改善生活待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制度落实到位,改善教师住房条件,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周转房建设。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政策日益契合乡村教师群体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身体检查、大病救助等制度,提高了乡村教师群体安全感,一些地区出现了城镇教师向乡村回流的局面。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督促指导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进一步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精准对接,指导各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保障范围,完善乡村教师生活工作福利保障。

  二、不断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获得感

  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014 年、2016年、2018年先后3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一是关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实行政策指导和总量调控,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规范程序自主分配,可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考虑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在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对义务教育教师给予了特别照顾: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再提高10%,2018 年调资时按略高于10%为义务教育教师单独制定了工资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率先从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提出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增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切实落实学校分配自主权,并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教师倾斜。二是关于落实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2018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和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比较口径,并要求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应及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在政策上保证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教财厅〔2018〕6号),文件强调,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要加快进度。

  此外,义务教育教师还可以享受工资倾斜政策:一是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一至三级薪级工资;二是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三是在乡镇工作的教师,按月人均不低于200元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四是国家从2013年开始,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五是主管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学校可结合实际在绩效工资中专门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符合条件的西北地区农村教师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下一步将指导督促各地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职称评审政策向乡村学校实质性倾斜,拓展乡村教师岗位晋升空间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从三个方面明确了乡村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不将论文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替代论文要求;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老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二是创新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评委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三是合理调整评审指标权重,加大对一线教师的倾斜力度;鼓励中小学教师到边远地区、三区三州、基层薄弱学校任教。

  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意见》,大力拓展职业成长通道,让乡村教师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是职称评聘向乡村倾斜。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聘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并对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二是培育乡村教育带头人。着力选拔培养乡村优秀教师校(园)长,支持他们立足乡村、大胆探索,努力成为教育家型乡村教师、校(园)长。三是拓展多元发展空间。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有学习深造的机会,加大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培养选拔乡村振兴人才的力度。

  四、完善乡村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加快城乡一体化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一是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明确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目标、人员范围、方式方法、激励保障机制等。其中规定,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同时规定,为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其中明确推行乡村教师“县管校聘”,促进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二是将“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推进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扎实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经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初步实现,重点推动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三是将“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作为破解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瓶颈的关键举措,积极引导发挥2批共49个县(市)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推进建立教育部门统筹负责县(区)内教师的统筹调配的工作新机制。目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在部分地区稳步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乡镇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和“县管校聘”工作,进一步促进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五、实施“乡村学校全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为乡村教育与文化振兴培养大批有乡土情怀的优秀年轻教师

  您提出的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把当地优质生源培养成本土高素质教师的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挥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各地可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在国家项目示范带动下,各地积极探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尤其是在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中,面向农村开展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河北、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青海等多个省份,通过“一专多能”的“全科”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解决农村地区师资不足、教师须承担多学科教学的问题,河南、云南等省份还印发了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方案等文件。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相关院校因地制宜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等方式,为乡村学校及教学点培养“一专多能”教师,优先满足老少边穷地区教师补充需要。各地均对标中央文件精神出台本省份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文件,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是其中重要内容。《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面向乡村学校的师范生委托培养院校建设,高校和政府、学生签订三方协议,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方式,精准培养本土化乡村教师。面向乡村幼儿园、小学的师范生委托培养以地方专科、本科师范院校为主,面向乡村中学的师范生委托培养以地方本科师范院校为主,鼓励支持师范院校为乡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坚持以乡村教育需求为导向,加强师范生“三字一话”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训练,强化教育实践和乡土文化熏陶,促进师范生职业素养提升和乡村教育情怀养成。

  下一步,鼓励师范院校协同县级政府,参与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指导,建立乡村教育实践基地,构建三方共建、共管、共享机制,促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六、创新完善乡村教师培训政策,为乡村学校打造较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乡村教师专业发展至关重要,教育部通过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乡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一是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形成国培示范引领、多级培训参与、多种形式实施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实施乡村教师培训提升攻坚行动,通过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送教下乡、访名校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扩大培训规模,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聚焦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培训。截至2019年底,中央财政投入100亿元,累计支持地方培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超过1500万人次,对乡村教师完成超过1轮的全覆盖培训,省培、市培、县培等各级培训均向乡村倾斜。三是创新培训方式,结合乡村教育实际,通过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送教下乡、教师工作坊研修、访名校培训等方式,增强培训适切性,不断提高培训实效。把握培训重点内容,以师德培训为引领,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增强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各地制定文件、开展项目推进培训工作,不断推进培训专家团队、培训机构建设,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逐渐常态化。四是提高远程培训质量。《意见》提出要发挥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助推作用。深化师范生培养课程改革,优化人工智能应用等教育技术课程,把信息化教学能力纳入师范生基本功培养。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建设教师智能研修平台,智能遴选、精准推送研修内容与资源,支持教师自主选学,为教师提供同步化、定制化、精准化的高质量培训研修服务,五年内对全国乡村教师轮训一遍。加强县域内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城乡学校结对建立智能同步课堂,实现教师“智能手拉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促进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系统数据的转化和应用,更好服务乡村教师发展。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意见》,抓好乡村教师培训。积极构建省、市、县教师发展机构、教师专业发展基地学校和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名教师“三名”工作室五级一体化、分工合作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体系。鼓励师范院校采取多种方式,长期跟踪、终身支持乡村教师专业成长,引导师范院校教师与乡村教师形成学习共同体、研究共同体和发展共同体。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严把语言关,提升乡村教师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中华传统文化的意识。加大送教下乡力度,推动名师名校长走进乡村学校讲学交流。注重开展“走出去”培训,让更多乡村教师获得前往教育发达地区研修、跟岗学习的机会。

  七、加大乡村教师表彰力度,提高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

  强化荣誉表彰,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逐步构建了中央和地方分级表彰、政府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荣誉表彰体系,总体上形成了“长期从教证书表彰+竞争性荣誉激励+评先选优刚性倾斜+尊师重教氛围营造”的荣誉制度实践样态,实现了受益资源社会化、受益群体扩大化和受益形式多样化,促进了乡村教师荣誉感的进一步生成与提升。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乡村教师长期从教荣誉表彰制度,国家为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的在岗和离退休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截至2019年发放410多万人;地方为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的教师发放荣誉证书。在教师评先选优中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有的地方为乡村教师单列指标。创新表彰方式,国家层面实施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2018年起每年遴选300人,每人奖励1万元,连续实施5年。旨在肯定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作用和贡献,为培养、奖励、激励广大一线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在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注意选树优秀教师典型,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不断完善对广大教师表彰奖励机制。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