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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87号(教育类055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师提案〔2020〕30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教教师编制标准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也提出要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也对加强特殊教育、出台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

  你们的建议,在上述国家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建立特教教师编制标准工作,切实加强各类专业人员合理配备。

  二、关于特教教师工资待遇

  国家高度重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1994年原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中小学特殊教育津贴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与其他事业单位特殊岗位相比是比较高的。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教师还享受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工资倾斜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特教教师的关心。此外,主管部门和单位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结合实际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时,可采取灵活分配方式。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强调: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中央4号文件提出,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你们的建议,在国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关于特教教师退休后仍然享受特教津贴的问题,按照目前国家政策,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是针对特殊岗位在岗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退休人员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在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范围内。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些省份规定从事特教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并在特教岗位退休的,特教津贴计入退休工资。由于工资政策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好对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倾斜政策。

  三、关于特教教师职称评聘

  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特殊教育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管理制度,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目前,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申报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职称评审,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特殊教育教师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细化相应的评价标准,加强特教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2月8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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