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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118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381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管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73万所,在校生1289.15万人;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902所,在校生463.22万人;民办高等学校742所,本专科在校生616.20万人。当前,我国正在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进入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改善环境、优化结构为主要特征的新发展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民办教育的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但是,如此庞大的民办教育体量对教育部门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您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您在建议中所提及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须依照上述规定,不得与国外合作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也不允许聘请外国人员管理学校。在民办学校课程开设方面,根据2016年11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81号)的规定,民办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必须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督和管控。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可见,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止了国际课程和教材对我国课程、教材的冲击。

  二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管理规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质,不得进行虚假广告、过分宣传等欺瞒学生及家长。在收费方面,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类学校的收费标准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控,严禁各种乱收费、高收费现象。

  三是关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量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734所,其中民办普通小学5859所,民办普通初中4875所。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22.98万所,其中公办普通小学17.76万所,公办普通初中学校5.21万所(含职业初中16所)。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比例控制在了百分之十以内,公办学校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因此,我国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依然是政府,民办学校只是一种补充形式。

  您提出的建议对今后的民办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教育部将会认真研究吸收,进一步推动落实好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组织研制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学校管理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推动我国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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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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