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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97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431号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提前谋划共迎二孩政策挑战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近年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以公益普惠为原则,推动各地连续实施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截止到2016年,全国共有幼儿园近24万所,在园幼儿规模4414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7.4%,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普惠性资源覆盖率达到70%左右。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各地加快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扩大公办资源,进一步提高公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能力。推动各地尽快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予以扶持,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高普惠性资源覆盖率。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左右的目标。

  二、关于合理规划城乡教育布局,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近年来,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配合,建立并完善城乡教育布局规划制度和学校布局调整机制。《城乡规划法》把规划区内的教育设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义务教育的治理体系是实行“以县为主”,加强省级政府统筹。要求统筹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明确了同步建设城镇学校、依据学龄人口情况预留用地、老城区学校改扩建等教育设施建设相关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配置教育设施。《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对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布局、规模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等规划内容。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明确了居住区、居住小区幼托教育设施的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和设置要求,要求根据人口规模合理确定教育设施。按照该规范要求,居住人口在3-5万人时应配建中学,居住人口在1-1.5万人时应配建幼儿园、小学, 规定了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地方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编制城乡规划,科学配置教育资源。督导地方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设置要求,依法对教育设施建设进行规划许可,保障在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教育设施同步建设,及时交付使用。

  三、关于加快补充紧缺教师

  (一)补充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3年,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明确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要求。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强调,推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目前,已有15个省(区、市)制订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通过核定编制逐年补充公办园教师。宁夏等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幼儿园教职工。

  (二)实行义务教育教师编制城乡统筹动态管理

  2014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在以往提出的寄宿制中小学及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等,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地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可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要求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统计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促进县域内的教师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山东、内蒙古、辽宁、安徽、四川、陕西等地已经出台具体实施文件落实国家要求。

  (三)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实施“特岗计划”。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10余年来,已招聘约59万余名特岗教师,极大地改善了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了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

  2.师范生培养。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这一政策示范引领下,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采取免费培养、学费返还等方式,实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每年约有近4万名师范生和高校毕业生直接到农村地区任教。此外,教育部从2010年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规模,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为农村学校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骨干教师。

  3.实施教师专项计划。2013年起,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国家实施了“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提高“三区”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截至2016年,已选派8.3万名教师到1272个“三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支教。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奖补资金10.8亿元。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鼓励通过核定编制或者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短缺问题,规范合同管理,加快补充幼儿园教职工。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好义务教育教师编制城乡统筹、动态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推动省级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退休教师到乡村支教讲学,不断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四、关于建立“母婴喂养室”

  2012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别造成的特殊困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等等。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同时,制定推荐标准,对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提供便利服务等进行规范和指引。卫生计生部门还会同旅游、铁路、民航、总工会、妇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单位和机构,了解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研究将母婴设施纳入有关建筑设计规范。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研督导和工作指导,进一步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地根据《意见》要求,加快在学校建设母婴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强化母婴健康保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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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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