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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30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215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残疾人员全纳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更好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办好特殊教育,教育部认真贯彻中央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举措,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一、关于融合教育

  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根据我国的实践,法规中采用了融合教育的理念,与代表所提的全纳教育是同一内涵。第五十八条则对新增的专业术语“融合教育”进行了解释:“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条例》的修订,顺应了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对符合人权观和教育发展需求的融合教育予以积极贯彻,是我国结合国情履行国际公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享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措施。

  2016年,全国共有残疾学生49.17万人,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2.09万,占44.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学生27.08万,占55.1%。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

  二、关于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支持服务,在推进融合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以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了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一是推动在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以下简称《二期计划》)中增加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有关要求。其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期计划》进一步要求,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二是将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纳入中央财政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资源中心配备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三是目前各地探索建立了一批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承担区域内特殊教育相关工作。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长宁区独立设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江苏省南京市依托市聋人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等。

  三、关于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

  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2015年,《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和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等管理制度进行调查研究,推动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配备,并根据特殊教育特点,逐步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四、关于残疾学生教育评估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期计划》强调,“区县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立性”。下一步,根据《条例》和《二期计划》的要求,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残疾学生的教育评估,推进残疾学生考试评价改革,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五、关于为普通学校残疾学生提供康复服务

  2016年,教育部印发了《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明确要求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立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残疾孩子提供基本的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推动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按照有关规定,资源教师在职前、职中、职后需接受相关培训,达到一定的特殊教育和康复技能水平。同时,教育部还组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加强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合作、学校和医院协作、教师和医生配合的工作模式,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

  六、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

  国家支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班等多种形式,积极招收残疾学生,为他们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有力条件”。近年来,各地结合提升残疾学生职业技能的实际需求,建立了实训基地和种植养殖基地,为他们适应社会和促进就业创造条件。福建省南安市特殊教育学校结合当地水暖产业发展,为残疾学生建立水暖配件加工实训基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特殊教育学校依托当地牧业等特色,建立了残疾学生种植养殖基地。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二期计划》要求,“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各省(区、市)集中力量至少办好一所面向本地区招生的盲人高中(部)、聋人高中(部)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这些规定,今后四年,教育部将指导各地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我们在组织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时,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统筹考虑,研究制定加快推进融合教育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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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振(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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