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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798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22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城镇就读的比例为75.01%,高于57.35%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大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乡村转到城市就读。同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共有1850.8万人,其中户籍登记在外省和本省外县乡村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有1397.8万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为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入学机会,2008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决定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学生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在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就读,都可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为保障教育过程公平,各地建立公开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也拨付相应教育经费。教育部还要求学校对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混合编班,在教育教学中一视同仁。

  二、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工作

  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以居住证为载体,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意见,对随迁子女在城镇中考、高考等问题作出安排。如《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在当地参加高考。从2013年起,全国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人数逐年增多,2017年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解决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问题,共有15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比2016年增加22%。与此同时,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改革工作也在加快进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化改革,2016年9月,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2013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该制度要求,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与之相配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于2014年初全国联网试运行,为每名中小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对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学生流动和转学情况的实时监控与管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籍系统,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学籍转接服务,跨省转学手续通过网络就可以全部完成,极大地方便了学生和家长,产生了良好的综合效益。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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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振(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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