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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461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231号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特殊教育是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民办特殊教育发展。近年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和促进民办特殊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一、关于制定出台扶持政策支持民办特殊教育发展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提出“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扶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2012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201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后,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若干意见》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系列文件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举措。新修订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2017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二期计划》),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二、关于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

  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将残疾人教育列入“十二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出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收义务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2017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又将残疾人教育列入“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进一步提出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三、关于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民办学校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样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适用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规范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教师的准入和职称评价

  特殊教育教师肩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畅通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时,要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满足包括民办特教机构教师在内的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需求。目前,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特教教师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申报参加当地人力资源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职称评审,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五、关于医教结合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提出,“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为落实这一要求,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医教结合工作的开展。一是确定2015年天津市北辰区等13个市(州)、县(区)开展区域推进“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作,整合资源、区域推进“医教结合”的运行机制。二是实施特殊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项目,支持“医教结合”区域实验等项目。三是实施“卓越特教教师培养计划”,探索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合作培养复合型特教教师。四是指导地方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探索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掌握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残疾情况,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未来几年,将按照《二期计划》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合作,进一步促进医教结合,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同时,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人才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进一步促进民办特殊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

  感谢您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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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振(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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