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637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24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和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办好特殊教育”。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采取切实举措,推进特殊教育发展。

  一、关于特殊教育立法

  《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都对残疾人接受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近几年,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在修订《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时,均增加了有关特殊教育的条款。2017年1月修订通过、5月1日全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将进一步强化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推进残疾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有关特殊教育教师配置标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二是有关特殊教育收费标准。目前我国实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学前和高中以上阶段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执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二、关于将特殊教育纳入医疗保险体系

  按照目前基本医保的规定,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确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对于由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提供的、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与治疗密切相关且符合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原则的医疗服务项目,没有排除在支付范围以外,包括儿童在内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制定了本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范围。但是,对于非医疗性的服务,如教育培训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为了体现基本医疗保障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分别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2016年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上述两文件要求各地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努力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的权利。

  三、关于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国家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力度,推动人才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一是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等方面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指导各地做好康复治疗师培训工作。二是教育部通过增设特殊教育相关专业、增加专业招生计划等多种方式,逐年扩大培养规模。2016年,全国共有60所本专科高校计划招收特殊教育专业学生6436人,其中本科生3994人,专科生2442人。三是启动实施“卓越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计划”,卓越特殊教育教师培养重点探索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联合培养机制、特殊教育知识技能与学科教育教学融合培养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促进学科交叉,培养一批富有爱心、素质优良、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卓越特殊教育教师。确定华东师范大学等五所院校为试点学校,重点探索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联合培养机制。“十三五”期间,将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依托,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及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力度。

  四、关于加大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一是加强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卫计委相继印发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进一步规范康复医疗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康复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二是加大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将康复治疗师全员培训纳入医改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每年组织培训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千余名。三是规范康复医疗服务行为,组织制定了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有关病种康复早期介入指导原则和临床路径等,并加强康复医学科质控工作,提高康复治疗规范化水平。

  五、关于提高特教教师待遇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二期计划》)提出,“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通过政策保障落实特教教师特教津贴和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提高特教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目前全国各地普遍落实了国家规定的特教教师津贴,已有12个省(区、市)提高了津贴标准或增加了岗位补贴,其中:陕西、山西将津贴标准提高到50%;广东、甘肃、西藏、宁夏提高到30%。

  六、关于完善岗位评聘工作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目前,已有12个省(区、市)按国家要求出台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积极破解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难题。《二期计划》提出,“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各省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关于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我们在组织指导地方实施《二期计划》时,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统筹考虑。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特殊教育工作开展。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19日

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