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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561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3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提高综合素质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全国妇联、工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国家对学生在校时间等作出原则性要求。具体的学生作息时间一般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但是由于近年来学生作息时间引发了课业负担、课后服务、校外培训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教育部加强了调研和指导,特别是针对部分地区学生在校时间较长、睡眠时间不足等问题开展专项研究,指导各地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学习、生活时间,切实把减负提质各项工作抓实抓好,让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今年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学生家长自愿原则,普遍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各地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大部分省市和一些地级市转发了教育部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除了政府购买服务以外,各地也探索了一些其他形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开展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意见》下发半年多来,从各地落实情况看,已经较大缓解了学生放学时间和家长上班时间的矛盾。教育部也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二、关于加强社区功能建设

  “十三五”时期,各级民政部门将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引导驻区单位开放相关资源、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社区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

  一是贯彻落实16部门联合印发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民发〔2016〕191号),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指导社区不断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设置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社区青少年之家等活动场地 ,开展家长学校、亲子互动等活动,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保障。

  二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导社区探索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引导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丰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三是将社区资源服务作为引领社区良好文化风向的重要载体,将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列入“十三五”期间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全面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中,指导社区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动员中小学生利用假期投入社区志愿服务,让中小学生在参加扶老助残、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文化体育等志愿服务的同时,增强社会实践能力。2016年,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指导和推动各地因地制宜,遴选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打造一批示范性研学旅行精品线路,引导学生走出校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

  三、关于加强家庭教育

  近年来,无论是全国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还是地方开发的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手册等,都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思想道德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核心和根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融入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指导服务、亲子活动各个环节,进一步突出家庭道德教育内容。注重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普及,依托城乡社区家长学校、指导服务站点、儿童之家等各类指导服务阵地,发挥网上家长学校、微信公众号、短信微信服务平台优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引导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的核心任务,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重视孩子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健全人格培养,配合学校减轻孩子的学业负担,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全国妇联及各级妇联组织,以推动实施《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为契机,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以提升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培养儿童优良品质和健康人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大力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以及“五好家庭”创建等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家庭美德以及科学的儿童发展观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 ,进一步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相衔接教育网络,指导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四、关于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在实际登记注册中,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2015年《广告法》修订的过程中,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严格管理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行为,专门增加了教育培训广告准则。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强化对相关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曝光典型违法广告,震慑违法主体。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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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振(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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