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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917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496号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设置管理层级问题

  当前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中央、省、地(市)、县(市、区)等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职责已经非常明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明确提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文件还非常具体地明确了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在举办义务教育中的职责。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教育部2012年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2017年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认定。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详细规定了评价的内容,更加完善了省级统筹责任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事权与财权对等问题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系统提出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此次改革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同时保障和督促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地方的财政事权。义务教育被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入。2015年全国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和教育费附加)为2586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4.55%,同口径增长9.41%。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4245.58亿元,比上年增长3.51%。

  您提到县级财政较弱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财政逐步建立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相互协调的转移支付体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资金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2016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到5.29万亿元,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并向中西部财力薄弱地区倾斜。

  您提到建立随迁子女专项发展资金问题,2008年,国家设立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专项奖补资金,2008至201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奖励资金454.74亿元。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范围,逐步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有力促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央拿大头。

  三、关于师资队伍保障问题

  2014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提出要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并强调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2014年11月,教育部启动首批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申报工作。2017年,教育部启动第二批示范区建设,初步遴选了30个单位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各示范区通过“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县(区)级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人社部门控制岗位总量,教育部门统筹县域内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招聘、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的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解决了教师交流轮岗中的人编分离、人岗分离、考核与工资待遇相分离等问题,理顺了教师管理体制,解决了教师顾虑,使教师能放心交流、安心工作,使教育部门统筹教师资源配置的职能得以实现,对盘活优质师资,缓解农村学校师资尤其是音、体、美及英语等学科师资紧缺压力,优化教师结构,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

  四、关于资源整合优化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城镇化发展战略、人口规模和分布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用地布局,其中包括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相关标准,安排中小学校的用地布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强制性条文内容,要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

  2010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布局、有序建设。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国家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发展。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10年制定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都强调要加强农村教育发展,坚持要求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自2005年起,逐步建立健全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国家还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 设、校园安全、全面改薄、农村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农村学生营养改薄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重大工程项目,全面加大投入,支持农村教育发展。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学位证为主要入学依据向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增加城镇学位供给,提升农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农村生源,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和控辍保学工作。还将研究制订相关文件,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办学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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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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